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内蒙古博创科润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802民初661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沃野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01432375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清收人员。 被告:内蒙古博创科润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八区桥南开发区(新源公交公司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3MA0MWMFX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博创科润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供减免缓的相关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