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巴彦淖尔市百盛汽车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802民初2412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沃野街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01432375J。 负责人***,系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百盛汽车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 注册号15089100000417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百盛汽车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