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

闫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824民初2017号 原告:闫某,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沃野街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01432375J。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闫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闫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066.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合计22566.46;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具体数额待鉴定);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名货车司机,从事交通运输工作,2022年1月5日晚上,原告驾驶蒙B5××**号四桥豪沃牌大货车停靠在原固查线乌不浪口至永旺铁厂段路南张玉批发部门前靠西侧40米处的空地上,1月6日上午8时20分左右,原告来到车前,上车斗检查完车厢,下车斗准备到驾驶室开车装货,落地后刚走了一小步,不慎掉落在车旁的地埋线检修井里,胸部被井沿碰撞受伤,当日送往巴彦淖尔市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脾破裂,2左肾挫伤,3左侧肋骨骨折,4创伤性湿肺。住院治疗15天,后转为出院卧床保守治疗6个月,现刚刚康复。该埋线检修井属被告所有,事发时该井处于废弃状态,井口约70厘米,井深约2米,没有井盖,周边亦没有放置任何警示牌,由于被告对自己的设施疏于管理,对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闫某有义务向本院提供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的准确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原告闫某提供的地址均不能确定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的送达地址,也未能联系到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闫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退还原告闫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