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802民初95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沃野街北。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公司法务管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