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民初211号
申请人:燕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88659****。
法定代表人:黄海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双海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U6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燕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双海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双海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万元以内予以保全,并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燕通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燕通电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