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402民初4905号
原告:攀钢集团攀枝花坤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钢城大道中段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807LA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铁马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枫林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0717216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攀钢集团攀枝花坤牛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铁马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攀钢集团攀枝花坤牛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钢集团攀枝花坤牛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攀钢集团攀枝花坤牛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30元,减半收取计4415元,由攀钢集团攀枝花坤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