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民终7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攀钢集团攀枝花坤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钢城大道中段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807LAX0。
法定代表人:许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鲲,男,该公司律师,工作证号:15101201970158704。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诺,男,该公司律师,工作证号:1510120197015869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康,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910318420。
上诉人攀钢集团攀枝花坤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0)川0402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规定,坤牛公司、***均不服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攀劳人仲案[2020]98号仲裁裁决书,并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未并案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0)川0402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攀钢集团攀枝花坤牛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顾 玉
审 判 员 李淑群
审 判 员 黄 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军
书 记 员 夜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