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民初3656号
原告:攀钢集团攀枝花坤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钢城大道中段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807LAX0。
法定代表人:许可,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攀钢集团攀枝花坤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牛物流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原告坤牛物流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坤牛物流公司因不服本院(2020)川0402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川04川民终755号民事裁定,认为:坤牛物流公司与***均不服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攀劳人仲案[2020]98号仲裁裁决书,向同一法院起诉,应当并案审理,而本院未并案审理,违反法定程序,故裁定撤销本院(2020)川0402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之规定,基于坤牛物流公司与***均不服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攀劳人仲案[2020]98号仲裁裁决书,并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川0402民初365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付思雨
审 判 员 陈雨婷
审 判 员 刘学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蔡 琳
书 记 员 聂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