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执保348号
申请人:铜陵市金盾消防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长江西村**网点。
法定代表人:陈井法,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泰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福华。
申请人铜陵市金盾消防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泰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泰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对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财产分配款债权120万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陵市金盾消防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泰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对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财产分配款债权12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