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126执2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津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6687033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凤阳中梁万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NJ851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津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凤阳中梁万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凤阳中梁万筑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凤阳中梁万筑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安徽津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给付1054746.2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凤阳中梁万筑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凤阳中梁万筑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凤阳中梁万筑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凤阳中梁万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予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凤阳中梁万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等登记信息;其银行账户虽有开户,但账户内余额较少,本院已经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凤阳中梁万筑置业有限公司在凤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物业质量保证金已予以轮候冻结;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社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凤阳中梁万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津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凤阳中梁万筑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安徽津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