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7民初7605号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某发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某发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以与某发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