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04民初2701号
原告:西安天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谢林洋,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琰,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汽车工业工业园孔明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亦斌。
原告西安天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天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出现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所涉采购合同中买方是指被告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且被告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汽车工业工业园孔明大道,属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内,故岐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彦俊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杜晓艳
书 记 员 石叶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