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302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市鸡冠区。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因未到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到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