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04执5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10261966********,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太平乡青松村委员会*组。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10261965********,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太平乡青松村委员会*组。
申请执行人:***,男,2014年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04042014********,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朝阳街园林委*组。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07021964********,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朝阳街园林委*组。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7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07021966********,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朝阳街园林委*组。
被执行人:***,女,1969年2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5231969********,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嵩山小区**栋*单元***室。
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润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8)黑01民终66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06601.12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13406.86元,并已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件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部分已全部履行完毕;查封了***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辽河小区2栋9单元6层1号房产(该房屋已爆炸),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已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