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民终29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润街**。
法定代理人:胡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丹,北京市未名(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财,北京市未名(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雨润物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div>
法定代表人:陆宇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生,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div>
法定代表人:祝义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鸿飞,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
原审第三人: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抚顺街****iv>
法定代表人:张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秋丽,女,汉族,1966年5月1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审第三人:哈尔滨市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镇建设街一委**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来义,执行董事。
上诉人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庆燃气)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极置业)、哈尔滨雨润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物业),原审第三人哈尔滨市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市政)、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利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4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庆燃气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中庆燃气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2015年11月撤场前,中庆燃气已多次向南极置业、雨润物业请求验收,但均遭到南极置业、雨润物业拒绝,且被雨润物业在庭审中对原审第三人宏达公司的维修是认可的,中庆燃气已向宏达公司支付维修费用,故本案的判决结果与宏达公司无利害关系。宏达公司的陈述应为本案客观事实。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中庆燃气与南极置业、雨润物业签订了《南极三期庭院燃气施工协议》约定,证明案涉工程原有标准的录像记录在南极置业处保存,但其却拒不出示,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南极置业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南极置业、雨润物业应承担向中庆燃气返还保证金的责任。
雨润物业辩称,雨润物业在原审当中所有的举证、质证和事实,均符合法律规定。宏达公司的情况说明是单方制作,没有客观真实性,同时宏达公司与中庆燃气为施工合同关系,存在着明显的利害关系。因此所谓的宏达公司的情况说明和相关的证据均证实不了中庆燃气的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是正确,中庆燃气所主张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南极置业辩称,同原审答辩意见。
泰利市政述称,我是中庆燃气委托我们施工的。我在施工的时候收到雨润物业和南极置业的两份工作函。第一份是我们在施工的时候提出的,时间是2015年9月29日,提出四项,后来又手写了两项。到2016年12月26日,雨润物业又向中庆燃气继续发出九项联系函,其中几项跟泰利市政有关系的,我作如下答复和解释:一、草坪存活率低,绿植无种植土且密度不够。在2015年9月27日之前,雨润物业有两次的工作函中,均没有提到该问题。在2016年12月26日提出来,我们到现场看了草坪和绿篱,堆满了积雪,无法看到草坪情况,而且我有2015年干完以后的照片。二、步道板铺装石混凝土垫层下沉而且高低不平。混凝土厚度是跟原来一样的,原有步道板下沉是造成高低不平的主要原因。三、单元门口步道板坡度较大,在2015年9月27日之前,根据物业要求已经修改过了,我方修复时与原来道板一样,原有道板下沉造成的坡度较大,到2017年5月份,地面解冻后,按,地面解冻后样解决。四、园区步道板破损未完全修复,我公司在图纸上所确定的施工范围和工程量已完全施工完毕。物业公司所说的园区步道板破损未在我图纸工程量范围之内,我的答复是在2016年12月27日完成的,而且我还以电子版的形式给中庆燃气发过去了,所以说中庆燃气委托我们施工,在图纸上的竣工图和工程量已全部完成,与南极置业所提出来这个问题是不符的。
宏达市政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中庆燃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南极置业、雨润物业连带向中庆燃气立即返还工程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20万元自2015年12月1日,10万元2017年12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因南极国际三期小区燃气管线需要维修,南极置业、雨润物业经中庆燃气协商后,于2015年4月24日签订《南极三期庭院燃气施工协议》,约定中庆燃气对燃气管线进行更换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恢复。协议第一条工程范围:1、乙方对南极国际三期项目庭院内故障燃气管线进行更换;2、更换施工过程中以及更换后的安全防护;3、更换后造成的破坏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景观、地下管线、地库、地下管线、地库屋面防水线路、弱电线路、单元门禁、小区监控、广播及院墙红外线智能监控,其他一切破坏的工程等)的修复,修复标准不低于原有工程。协议第三条关于工程保证金:第一、乙方在施工前向甲方交纳工程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整,此工程保证作为此项施工对庭院原有园林绿化及设施设备损坏进行修复的信誉保证,本合同范围内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调试、验收、修复、修复后保修等均由乙方承担;第二、此款项在甲方工程验收合格后将此款退乙方20万元整。如乙方未能按原样修复庭院原有园林绿化及设施设备,且甲、丙双方验收不合格并催促无果时,甲方有权动用工程保证金,聘请第三方单位进行修复,该笔工程保证金执行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第三、保修期结束后一周内,经甲丙双方验收合格,退还剩余工程保证金。协议第四--第1.1--1.4款:甲方的责任为监督、检查、管理/协调和安抚/提供线路图和构筑物资料。协议第四--第2.1:乙方负责无偿完成本协议第一条施工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2.2款:施工过程中,乙方对原有地面工程及地下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坏均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第2.5:乙方必须对小区内成品进行有效保护,如造成污、损坏,由乙方按照甲、丙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清理或赔偿,对此甲方保留进一步违约索赔的权利。协议第四条第3.1、3.2款:丙方负责对甲方、乙方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界定损坏工程的范围。协议第六条第2款:工程保证金须经甲方及丙方共同确认后方可返还。中庆燃气按照约定缴纳30万元保证金。中庆燃气与泰利市政、宏达市政签订合同,由泰利市政、宏达市政负责具体维修工程。中庆燃气有限公司在南极国际三期园区燃气故障抢修破损设施恢复施工中,没有按照施工规范和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例如1、部分铺装没有按原设计恢复施工;2、步道板铺装时混凝土垫层厚度不够,或无混凝土垫层,局部已下沉,且高低不平;3、无障碍坡道、理石与原踏步石材不一致;4、单元门口步道板铺设坡度太大;5、绿植范围无种植土。请雨润物业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监督。目前,南极国际三期存在园区道路、绿植、步道板、与墙体交界处防水保温层等损坏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本案中,中庆燃气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向雨润物业、南极新城提交了竣工验收申请,故对中庆燃气主张雨润物业、南极新城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中庆燃气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南极三期庭院燃气施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工程保证金是作为中庆燃气施工对庭院原有园林绿化及设施设备损坏进行修复的保证;协议同时约定的“工程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此款退还,如中庆燃气未能按原样修复庭院原有园林绿化及设施设备,且南极置业、雨润物业双方验收不合格并催促无果时,南极置业有权动用此工程保证金聘请第三方单位进行修复”的内容是对工程保证金退还设定的必要条件。中庆燃气施工后,未积极向雨润物业、南极置业申请验收,亦未对雨润物业、南极置业提出的有关园区恢复事宜的函请内容进行回复或进行整改修复。根据一审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南极国际三期庭院天然气施工存在对园区道路、绿植、步道板、与墙体交界处防水保温层等损坏问题。泰利市政述称的“依据物业的要求修改过了”、“多次要求雨润物业和南极置业来验收”等事实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与一审及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中庆燃气未能提供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应当返还保证金的证据。另据《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经批准的管道燃气工程,入户管道需从有关单位或者居民房屋通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燃气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因施工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设施等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据此,雨润物业及南极置业辩称不予退还保证金的事实及理由成立。中庆燃气主张返还保证金及利息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庆燃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长滨
审判员 柳 波
审判员 万 迎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