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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龙冠混凝土制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8民初1619号
原告哈尔滨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
法定代表人唐自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忠意,该公司法务。
被告黑龙江省龙冠混凝土制品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韦庆功。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冠混凝土制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哈尔滨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杨树枫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