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初1867号
原告:黑龙江省龙冠混凝土制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春街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韦庆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桂海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省龙冠混凝土制品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龙冠混凝土制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龙冠混凝土制品工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龙冠混凝土制品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9,434.20元,减半收取49,717.1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龙冠混凝土制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锐锋
审判员 杨大为
审判员 陈 明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那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