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9民初1303号
原告:***,女,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小伟,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告:黑龙江省龙冠混凝土制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春街****。
法定代表人:韦庆功,职务总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美顺街**/div>
法定代表人:宋东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达,该公司员工。
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div>
法定代表人:索建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佰针,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冠混凝土制品工业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孙佰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9)黑0109民初5258号案件基于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法律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故裁定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黑0109民初525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王雯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