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4民终27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金陵金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成墟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江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岩,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星龙,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金箔集团**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科宁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江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岩,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星龙,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贵云,女,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鹤岗市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鑫,系刘贵云儿子,男,汉族,1988年6月12日出生,住鹤岗市工农区。
上诉人南京金陵金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南京金箔集团**工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贵云网络购物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5民初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刘贵云因与上诉人南京金陵金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南京金箔集团**工艺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贵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5民初2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刘贵云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804.00元,减半收取3,902.00元,由刘桂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8.00元,减半收取7,804.00元,由刘桂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景华
审判员 任兢鹤
审判员 韩锡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