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陵金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陵金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通瑞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5执617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陵金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6206143F)。
法定代表人:江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金鑫,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雪梅,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91050214X)。
法定代表人:赵军。
委托代理人:刘忠秋,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金陵金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案件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115执617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俊华
审 判 员 王庆辉
审 判 员 成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秀
书 记 员 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