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1民终317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省华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华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1)黑0110民初10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9.00元,减半收取1,104.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