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1437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42.87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315.24元,共计5658.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