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黑8101民初105号
原告:李某,男,199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原告妻子),女,汉族,2002年9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潘某某,男,身份信息不详,住黑龙江省宝泉岭民区。
李某与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