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21民初249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殿环,龙江县景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远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607151219T。
法定代表人:邱石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波,黑龙江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的原告***与被告黑龙江远东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30元,减半收取6,515元,保全费5,000,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俊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