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聚峰门窗有限公司

悢台市聚峰门窗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817号
原告:邢台市聚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骏,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波。
原告邢台市聚峰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邢台市聚峰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聚峰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聚峰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1元,减半收取计18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车绍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