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0民初6911号
原告:邢台市聚峰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782550217F),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304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太,总经理。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5258X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周青。
原告邢台市聚峰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邢台市聚峰门窗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邢台市聚峰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聚峰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69元,由原告邢台市聚峰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树槐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