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民初320号
原告:邢台市聚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782550217F。
法定代表人:刘军太,总经理。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5258X6。
法定代表人:周青,董事长。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268号。
负责人:马胜龙。
原告邢台市聚峰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邢台市聚峰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聚峰门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聚峰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76元,减半收取5838元,由原告邢台市聚峰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庄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