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地质工程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2723财保6号
申请人***,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温泉县村民,现住博乐市。
被申请人新疆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76号。
主要负责人李杰,联系电话138XXXXXXXX。
申请人***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地质工程公司在温泉县众合商砼有限公司处的材料款40000元,并已提供4000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地质工程公司在温泉县众合商砼有限公司处的材料款4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克巴依尔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乾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