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县芳草湖腾飞钻某某、新疆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101民初2407号
原告:***县芳草湖腾飞钻**,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县芳草湖芳新路。
个体经营者:管永生,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县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祥,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江,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县芳草湖腾飞钻**与被告新疆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县芳草湖腾飞钻**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芳草湖腾飞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芳草湖腾飞钻**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66.65元(变更诉讼请求前),减半收取9,833.33元,现受理费12,059.25元,减半收取6,029.63元,由原告***县芳草湖腾飞钻**负担。
审  判  员   芦咏芝
二 ○ 二 一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艾拉努尔艾尔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