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02民初1943号
原告:新疆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高新区顺全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10层。
经营者:李雪。
第三人:四川安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2028号3栋1单元14层14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江。
原告新疆地质工程公司诉被告自贡市高新区顺全建材经营部、第三人四川安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地质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限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 源
人民陪审员 刘晓琴
人民陪审员 胡楷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