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02民初694号
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宏伟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村**。
经营者***,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宜昌鼎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宏伟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宜昌鼎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宏伟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鼎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宏伟建筑材料租赁站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宏伟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鼎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