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129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鼎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16-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71503306T。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宜昌鼎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少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