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0202民初3154号
原告:谢某,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如意人家小区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冷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已退休,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朱某,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已退休,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李某,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谢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某有限公司、尚某、朱某、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0日立案后,因谢某需核对返还票据不能完成对账工作,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后,谢某于202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原告预缴的10,635.53元,退予谢某10,610.53元。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