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0202民初788号
原告:谢某,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冷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李某,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谢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某有限公司、尚某、朱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谢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2025年8月28日,谢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谢某负担。预交案件受理费32,610.2元,剩余32,585.2元退予谢某。公告费340元由谢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