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新元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新元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民申47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新元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12号A栋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富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峰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龙江县。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新元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2民终2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元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主要理由:1.***系重复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曾就本案对新元公司、***提起过诉讼,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完全相同,被原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指的是实质相同,不能因后诉增加或减少当事人而认定不同。原诉和本诉中,新元公司、***均是被告,即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法律关系主体未缺少,诉讼地位均相同,不能因不列***和***作为挂靠人而认定诉讼主体不同。两案请求支付的工程款均为1,467,908.90元及利息,诉讼请求相同。***原诉被法院驳回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已丧失了相应的诉讼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如认定其驳回诉讼裁定确有错误,应按法律规定由院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而不能允许被申请人通过重复起诉的途径解决。2.一、二审判决多处事实认定错误。***与***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假合同。合同上新元公司的公章系伪造,新元公司不存在该公章,亦未提供给***。新元公司从未给予***任何授权,***在法院调查笔录中承认合同的公章系伪造。因此,新元公司不是这份假合同的相对人,不应承担任何合同义务。3.***在新元公司中标前即已基本建成6号仓库,***所付的款项系全部仓库的费用,非6号库单独的费用,工程款被重复算账。一审判决认定6号库造价为1,305,000元,而其余7座仓库***的诉讼请求为146万余元,不符合常理。按图纸及当时的市场价计算,含6号库在内的8个仓库的总造价为155万元左右,其中6号库的造价为30.8万元,8个库扣除税款的总造价应为130万元左右。4.***建设的仓库因未能及时完工而被建设单位接管,***无法证明工程量和工程总造价。5.***、***、***在***提供的材料单上是作为知情人签字,不能据此断定工程所有钢材的数量和价格。6.一审办案人调查取证并自行确定工程造价的行为违法。***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用材料的数量、价格及工程量,一审办案人员调查的三个证人与***有关联关系,且证人应当庭出庭接受质证。证人证言对材料的价格系口头答复,且均是“大约”“不低于”的模糊说法,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与网上公布的价格相差巨大,不应予以采信。法庭未释明可提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申请。7.二审判决自相矛盾,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对判决结果有绝对影响,如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并非不影响判决结果的“瑕疵”。二审法院认定***与***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故不能据此计算工程款。案涉工程未完工,且未经验收合格,只能按实际施工量计算工程款。二审法院维持以合同约定价格计算工程款,与认定合同无效相矛盾。新元公司与***为挂靠关系,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判定新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将双方的承包合同视为了有效合同。工程量应由***举证证明,二审法院将***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倒置给新元公司。8.新元公司不应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新元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未与***建立过合同关系。***明知***为挂靠资质,其在非法转包中存在过错。建设单位已与***结清工程款,新元公司未获得任何费用。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实际施工人并不包括借用资质、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方与他人进行民事交易时,若明知挂靠人属于挂靠资质,不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方不承担责任,民事责任由挂靠方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建筑施工合同》合同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案涉工程已交接并签署《龙江翰沃城结构材料及安装费用》,***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新元公司主张的重复诉讼问题,民事诉讼中禁止重复起诉规则的目的在于保持在先生效裁决的既判力,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或避免前后裁判冲突的情况发生。***诉新元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生效裁定驳回其起诉,系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是否享有诉权进行的程序性审查,并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此后,***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其当然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本案并无实体判决在先,故不存在后诉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审查之处。本案中***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依法实体审理本案并认定与前诉不构成重复诉讼,并无不当。 关于新元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及应承担的数额问题。新元公司自认***挂靠该公司承揽案涉工程并成立项目部,原审判决认定***系借用新元公司资质施工正确。新元公司主张与***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虚假合同,因新元公司是合同相对方,是形式上的合同主体,***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加盖的新元公司工程章即使为私刻,但综合合同样式、施工图纸、施工现场负责等实际情况,对于***而言有理由相信***系代表新元公司签订合同,现有证据未体现***存在主观恶意或与他人恶意串通的情形。新元公司还主张***在(2019)黑0221民初2882号案件中曾自述知晓***系挂靠新元公司,但从当时笔录记载或相关证据均不能明确得出在签订合同时即知晓的结论,***再审中亦自认未向***告知挂靠关系,故新元公司主张***明知新元公司是被挂靠方,***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依据不足,原审法院认定新元公司与***共同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并无不当。原审判决依据《龙江翰沃城结构材料及安装费用》明细单确定案涉工程价款,新元公司虽不认可,但无证据推翻***等人签字的真实性,***等人辩称系对施工事实的认可而非对工程量的确认,但其作为具有结算权利的转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上签字而未特别标注对施工量不予认可,应视为对该材料单记载内容的确认。新元公司主张已付的128万元为案涉8个仓库的工程款,非6号楼的单独费用,但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实,结合6号楼先行施工、工程量清单中仅记载了7栋仓库的工程量,6号楼合同约定的施工总造价与已付工程款基本相当的事实,原审法院综合认定应另行给付7栋仓库的工程价款并无不当。关于材料款数额的认定,各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均认可将法院到相关钢材市场的调查结果作为确定材料款的依据,新元公司在此后又对上述依据不予认可,但未能举示充分证据予以推翻,未达到启动鉴定的条件,一审法院在参考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对***主张的材料价格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新元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市新元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