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新元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新元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中电顺达驾驶员训考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新元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12号A栋306室。
法定代表人:迟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电顺达驾驶员训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金星村。
法定代表人:佟大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6)哈仲裁字第0530号裁决书,受理了哈尔滨市新元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中电顺达驾驶员训考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6)哈仲裁字第053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向前
审判员  孔庆宇
审判员  李祎丹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