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6603号
原告:长春市南关市政新安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焦杰,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振,经理。
原告长春市南关市政新安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南关市政新安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长春市南关市政新安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南关市政新安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3元,由长春市南关市政新安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思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