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财保416号
申请人:吉林省鑫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陶家屯镇马家店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孟凡林,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杨振德,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鑫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账号:×××)账户存款28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白宇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吉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