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3民初7717号
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腾飞消防器材装备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4MA1AK3HF6P(1-1),住所地:哈尔滨道外区禧龙水暖市场11街区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誉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地下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127170146x,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吉林街8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4月4日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腾飞消防器材装备经销处与被告哈尔滨市地下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腾飞消防器材装备经销处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腾飞消防器材装备经销处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腾飞消防器材装备经销处自行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