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06民初132号
原告:北京银合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23号院35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3857869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兴科路368号实验楼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2186971P。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银合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银合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银合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