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25139号
原告: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胡美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豪,广东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北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德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纪廷忠。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为769元,由原告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一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