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民特76号
申请人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神华山大能源环境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庭组成方式问题,双方当事人并未在《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并无不当。关于仲裁裁决时间问题,虽然仲裁庭并未在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但是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由此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故本院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隐瞒证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隐瞒证据的情形,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被申请人的履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属于仲裁庭实体审查并裁决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对仲裁案件司法审查范围。综上,申请人申请撤裁的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济仲裁字第2324号裁决:(一)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山东神华山大能源环境有限公司合同款150万元及损失73043.75元(之后以合同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仲裁费20418元,由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两项合并计算1593461.75元,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神华山大能源环境有限公司。
驳回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蓝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