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2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神华山大能源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天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贤,公司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城关镇咸宁路/div>
法定代表人:宋宪生,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神华山大能源环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指定管辖,本院作出的(2017)豫032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等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0322执870号执行案件销案。
本院执行一庭负责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杨向峰
审判员 王景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