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七台河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密法执字第284号 申请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 法定代表人***,男。 本院在执行***、***与七台河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密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密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