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沈阳分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03民初7535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5月1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
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56号(10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079107440U。
负责人:傅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宝淑,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华二道街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1281640049(6-4)。
法定代表人:张晓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宝淑,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北炎,女,汉族,1967年3月2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号6-8-1。
身份证号码:6201051967********。
委托代理人:袁宝淑,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沈阳分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蒋北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育红
审 判 员  周 鹏
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