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凌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凌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途威商贸(吉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0民初6662号 原告:上海凌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宾路18号1501G-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途威商贸(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创业园D座生活楼611-1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凌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途威商贸(吉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凌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