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0民初6662号
原告:上海凌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宾路18号1501G-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途威商贸(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创业园D座生活楼611-1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凌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途威商贸(吉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凌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