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6402号
原告:陕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崇立.万汇中心北楼7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吉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秦晋商务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吉利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陕西**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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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郑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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