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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百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南昌蓝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湖民二初字第59号
原告南昌百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明华,男,汉族,1959年9月30日生。
被告南昌蓝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晖,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百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蓝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百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5元,减半收取1412.5元,由原告南昌百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建国
审 判 员  胡恋梅
人民陪审员  邓文红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