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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宣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23民初2310号 原告: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某。 被告:乙。 法定代表人:廖某。 原告甲与被告乙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引导至诉前调解未果后,于2024年11月12日受理立案,于2024年11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