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富铁轨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富商初字第2816号
原告: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周成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齐齐哈尔富铁轨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青。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富铁轨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且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